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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的Reopen,Reconsider及 Appeal

(2006-09-01 16:28:33) 下一個
在去年移民局宣布,移民官在審核案件時,若是案件明顯的不具備批準的條件,移民官可以不發出RFE,而直接拒絕該案。此後我們發現有很多拒絕的案件中,移民局隻要發出RFE,申請人必可提出適當的資料便回應申請的要求。此後因為問題太多,移民局便撤回該不再發出RFE的政策(Yates memo) 。 在這個當中,我們也收到一個直接的拒絕,移民局拒絕的理由與事實相去甚遠。因此我們與客人討論過後馬上提出上訴。但是為了避免與移民局產生直接的衝突,我主張不要提出後來的Yates memo,否則會讓移民官反感認為我們指責他不按法律行事。同時我們安排在上訴當中應以Motion to Re-open與Motion to Reconsider為原則。原因是Motion當中,我們可以要求該中心負責此一類型案件的主管,有新的機會再次審閱該案的內容。有的時候若是有其合理處,該主管會從新的審理,也就是“Re-open” 。一般來說隻要該主管願意批準該申請,也就是推翻之前的否決。他們會送出一個”Re-open notice” 。接著批準的通知也會馬上寄到。如果該主管不願做出任何決定,他們就會把案件送到移民局的上訴單位。 一般移民局對Re-open的標準為兩類。也就是”Legal Issue” 或是“ Factual Issue” 。這兩類的區別為,如果移民局認為你沒有送交I-94的文件,而你認為已經送上去了,這就是“ Factual Issue” 。你隻需再送一份,該案便可批準,無需送到上訴單位再次審理。如果說移民局認為你的工作內容不符合H-1B的標準,或是移民局認為你的申請並不符合NIW的要求,這就是”Legal Issue” 。簡單的說Legal Issue是一個見人見智的問題,而不是一個有與無的問題。 但是如果問題是Legal Issue,但是你若是認為移民局的錯誤非常的明顯。你還是應該以Motion的方式先來present。這裏麵又有兩個實際的問題。如果移民局的錯誤是那麽的明顯,那你的presentation不應太長,因為隻需指出錯誤的地方為何。而且移民局一看便應批準。但是移民局若是不同意,你的Motion會自動變成上訴(Appeal) 送到總局。在這情形之下,總局希望看到完整的presentation。如此一來,上訴能否批準將會是個問題。 因為我們這個NIW移民局的錯誤非常明顯。因此我們的presentation隻有四頁,而且送出去三天之後NIW便被批準。 --------------------------- 本文由範毅禹律師事務所提供 本律師事務所精辦各類勞工應聘及專業移民申請 (包括H-1,L-1,EB-1,EB-2,NIW,勞工卡,綠卡等申請)。所有申請由多位美籍律師及擁有15年經驗的範毅禹律師親自處理,我所並特設中英移民網站。內有最新移民新聞資訊及由律師主持的移民問答集,歡迎讀者流覽查詢。 www.Fan-Law.com CALIFORNIA : Fan & Fitzpatrick, P.A. 370 E. Glenarm St., Pasadena , CA 91106 Tel: 626-799-3999 Fax: 626-799-9966 COLORADO : Fan & Fitzpatrick, P.A. 1763 Franklin Street, Denver, CO 80218 Tel: 303-832-8900 Fax: 303-832-8901 MARYLAND : Fan & Fitzpatrick, P.A. 230 North Washington Street, Suite 400 , Rockville , MD 20850 Tel: 301-251-2636 Fax: 301-25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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