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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批準反腐公約 震懾中國外逃貪官 (圖)

(2006-08-22 16:28:36) 下一個

人大批準反腐公約 震懾中國外逃貪官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8日決定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稱《公約》),對此,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秘書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所長張智輝和中國人民大學國際法教授、博士生導師邵沙平分別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張智輝表示,《公約》獲得批準,將推進我國刑事法製改革。我國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在有些地方與《公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公約》被批準後,相關修法工作就要盡快啟動。他舉例說,依據我國現行刑法,對醫生收取病人家屬紅包的行為,很難予以打擊,因為我國法律規定,隻有犯罪嫌疑人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才構成職務犯罪。由於醫生在收取紅包的過程中,沒有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所以無法定罪。但是,依據《公約》,醫生的這種行為可以受到懲罰,因為《公約》規定,隻要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就構成受賄罪。   邵沙平向記者介紹說,《公約》界定的腐敗犯罪,反映了國際社會在控製腐敗問題上的最新發展,涵蓋了貪汙、挪用和以其他類似方式侵犯財產、影響力交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私營部門內的賄賂、私營部門內的侵吞財產等各項嚴重的腐敗行為,和我國現有法律相比,擴大了腐敗犯罪的範圍。   她表示,全國人大批準了《公約》,說明我國將按照《公約》確立的反腐敗法律原則和措施,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反腐敗法律機製。這標誌著我國在反腐敗領域將采用最新的國際法律標準,還將有效地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   張智輝談到,據此,我們不僅要適當修改和製定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還涉及到要製定一部統一的《刑事司法協助法》。在實體法上,要適當地擴大刑法對域外犯罪的管轄範圍,以使中國刑法更有效地適應懲治腐敗犯罪的需要;在程序法上,張智輝主張,應當修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款,增加證人保護和舉報人保護的規定,建立刑事缺席審判製度,增加刑事沒收程序的規定,適當賦予反腐敗犯罪偵查機關特殊偵查手段,以與《公約》中業已確定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相關機製相協調。   邵沙平介紹,依據《公約》,各締約國的合作和協助義務主要包括:第一,建立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轉移的製度;第二,建立直接追回財產的製度;第三,建立通過沒收的國際合作追回資產的製度;第四,建立確保沒收的國際合作的製度。   張智輝說,一般情況下,發展中國家的腐敗分子,“得手”後一般到發達國家生活和消費。依據《公約》,各締約國要攜手打擊腐敗犯罪,這意味著,將有更多國家依約遣返我國逃往該國的腐敗分子。因此,批準和加入《公約》,不僅直接導致過往已經逃出國境的腐敗分子將有更多的可能被遣返,而且,加入《公約》後,對腐敗分子出逃行為的威懾力更是不能低估。(萬興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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