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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美國的律師製度

(2006-08-22 17:24:18) 下一個
美國的律師製度 美國的律師製度淵源於英國,但它並未繼承英國律師製度中的分級製度、業務壟斷等傳統做法,而是伴隨美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開辟了一條獨特的發展模式。 在殖民地時期,美國的訴訟製度因襲英國的普通法。17世紀末,英國的律師開始在北美開業,他們運用英國的法律,遵循英國的訴訟程序和方式。當時的律師參加了政治運動,尤其是在美國獨立戰爭中,有不少律師積極反對英國殖民統治,支持美國獨立。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為保障資產階級“人人生而平等”和不可侵犯的“天賦人權”,在建立資產階級法治化進程中,律師製度逐步得到確立。1791年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6條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在發生罪案之外或者經法庭經確定之區域中由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被告知受控案情之性質與原因;與原告證人對質;將取得有利於他的證人列為必要程序,並取得辯護律師的協助。”19世紀下半葉,由於美國工業的迅速發展,成文法的增多,犯罪率的增加等因素,美國的律師隊伍得到很大的發展,律師在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日益突出。 眾所周知,美國的法律製度是“雙軌製”,即聯邦法和州法共存,加上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所以,美國無統一的律師法。有關律師製度的法規,散見於憲法,判例法以及律師協會製訂的《律師守則》中。 美國的律師不象英國那樣實行二元製,而是“一元製”,“LAWYER”是律師的統稱。根據律師的任職情況,有人將美國的律師分為三種,政府機關雇傭的律師,企業公司雇傭的律師和開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前兩種是政府或企業公司的雇員,他們僅處理本政府機關、本公司企業的法律事務,並不接受社會上當事人的委托。後者是在社會上執行律師職務,為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服務,領取營業執照,所以又稱“掛牌律師”。 由於法律專業越分越細,訴訟案件往往涉及到一些非常的專業知識。近幾十年來,美國出現了一些專門研究某門法律、專門辦理某類案件的律師,律師分工的傾向越來越明顯。目前,美國已出現了一批專業律師,律師分工的傾向越來越明顯。目前,美國已出現了一批專利律師、合同律師、稅法律師等專業律師。 概括地說,美國律師的活動範圍和業務是很廣泛的。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如總統競選、租賃房屋、買賣住房、訂立遺囑、處理財產、設立公司、都有律師活動。律師的業務從最早期的刑事辯護發展到兼任法律顧問、提供谘詢、代寫訴訟、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等等。 在美國,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是人們所向往的崇敬的職業。這種崇高的社會地位取決於以下幾點原因: (1)由於美國是遵守判例法的國家,法律非常複雜,人們處理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就要得到律師的幫助,否則寸步難行。除個人外,一些政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做出重大決策,即使不是由律師親自做出,也往往要慎重考慮他們的意見後做出。 (2)律師的經濟收入較高。律師的收費,一般是每小時30至100美元,高者可達數萬美元。因此,律師是美國社會中的富裕者。 (3)第三,律師資格是向上晉升的階梯。迄今為止,美國有23位總統出身於律師,國會中有60%以上的議員曾執行過律師職務,法官、檢察官一般都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 在美國,實行律師資格與執行律師職務分離的製度。由於律師的社會地位較高,取得律師資格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雖然各州的具體規定不同,但大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成年人; (2)經過品行調查證明沒有劣跡者; (3)必須通過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在美國,律師資格考試是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主考人組成的考試委員會負責主持,主考人一般是本州具有權威的法官或律師,應考者必須是美國法學院畢業,具有法學學士學位。考試內容包括聯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試通過後,由考試委員會發給律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州取得律師資格,並不等於可以在其它州法律。如果在另一州從事律師工作,還需要通過另一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人並不都從事律師職業,如有的人到政府部門工作,有的到司法部門工作,還有的到法學院當教授。如要開業當“掛牌律師”,則需要州最高法院批準。在聯邦法院辦案,還需向聯邦法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 美國律師開業執照的核準與頒發,是由各州掌握的。一個律師隻許在一個州開業,隻有極少數律師被允許在一個以上的州開業。各州法律關於申請開業律師資格條件的規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要求申請人必須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至少受過兩年專業法律教育,或者是法律院校的畢業生,並必須通過州的律師考試且成績合格。 美國律師開業有三種形式。其一是個人開業,大約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屬於這種情況。個人經營的律師事務所是一個受理全部案件,遇到重大或特殊案件,可以委托專家。其二是聯合經營事務所。這些事務所,共同雇傭辦事員,但在財務上是各自相互區分的,每個律師向其各自的委托人負責。其三、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參加這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也占三分之一以上。這種事務所通常由4至5名律師組成,多的可以達到百人以上。另外,在必要時還雇傭其他律師和一般工作人員。這些律師事務所業務範圍廣泛,一般有國際性質。 美國的律師組織是律師協會,聯邦有聯邦的律師協會(成立於1878年),州有州的律師協會,縣有縣的律師協會。聯邦和州的律師協會沒有隸屬關係。在大多數州,參加律師協會是自願的,律師有選擇加入或不加入的自由,而在個別州,加入律師協會是強製性的,如加利福尼亞規定:在本州加入律師協會是律師所必須的。律師協會的任務有三:一是製定《律師守則》,對律師進行道德和紀律教育;二是組織律師進修和研究法律;三是對社會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此外,律師協會還監督律師執行《律師守則》,受理公民對律師的控告。州律師協會如認為律師所犯錯誤嚴重,可向州法院提起紀律製裁的訴訟,律師協會沒有權力對律師直接作出懲戒、停止執業或開除律師資格的處分,這些權力由州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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