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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諸國政府對“安樂死”的政策

(2007-03-13 16:53:59) 下一個

歐洲諸國政府對“安樂死”政策

世界上無論哪個膚色人種,隻要是人類都希望自己長壽。然而,生、老、病、死,此乃人生規律無法抗拒,所不同者是有的壽長,有的早亡而已。

孔老夫子說:“老而不死是為賊”,這句話有些難聽,但這是實情。老而不死者,對社會、對家人、對自己都成為一種負擔。為了不想增加這些負擔,一些患了絕症的病人,就想了卻此生,故有“安樂死”的要求。

“安樂死”一詞的來源和發展

 “安樂死”一詞源於希臘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無痛苦的死亡;二是無痛致死術。

17世紀,“安樂死”重新出現在哲學家弗朗西斯的筆下,其含義與過去一樣。“安樂死”的現代含義於19世紀末開始在歐洲出現,當時是因為受到了優生學的影響。直至1960年,具有現代社會內涵的“安樂死”才被正式確立,它用來表示縮短那些無法治愈病人的痛苦。

中國對“安樂死”的定義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狀態下,由於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在病人和其親友的要求下,經醫生認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中結束生命過程。

歐洲諸國對“安樂死”的做法

20世紀30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許“安樂死”,由此引發了應否合法化的大論戰。

近年民意調查顯示,大多數歐洲人對“安樂死”持讚同態度,但這個問題在歐洲各國的法律中卻處在一個“灰色地帶”。

瑞士

在瑞士,主動幫人去死是違法的,被動地協助他人自殺卻不受處罰。但主動與被動的界線在法律上並沒有具體說明。一些組織利用這些法律上的盲點,靈活運用其“安樂死”的手段。

英國

 “安樂死”在英國是違法的。不過在1993年和1994年,法院允許醫師得以決定結束以人工方式維生的病人生命。1996年,蘇格蘭一名病人“被許可得以死亡”。甚至在2000年的7月間,英國高等法院也針對一名十九個月大的重症男孩做出“醫院不應無限期延長生命”的判決。

意大利和梵諦岡

在宗教影響較大的國家,如意大利、梵諦岡,都對安樂死持堅決反對的態度。羅馬天主教廷甚至曾公開抨擊荷蘭的安樂死法案。

俄羅斯和德國

另外,除了俄羅斯反對安樂死外,德國亦強烈譴責安樂死法律。德國對於安樂死的反應較其它歐洲國家強烈,似乎反映出德國人對希特勒於1939年至1941年間對大約十萬名身體或心理有殘缺的男女和兒童執行安樂死仍心有餘悸。

法國

在法國,安樂死是違法的。不過法律區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前者視同蓄意造成死亡、視為謀殺;後者則為“放棄治療”,視同為拒絕以醫療延長病人的生命。

法國上下對“安樂死”有不同的看法,曆時3年的爭執終於有了一個並不明確的定論:在特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安樂死”,但總前提則仍然將“安樂死”視為“非法行為”。這等於給法國的安樂死解除了禁錮,盡管隻是開了一個小小的口子。

例子一:. 因“安樂死”引發的官司在法國時有發生。2000年9月,一位名叫樊尚·昂貝爾的青年遭遇車禍後癱瘓。3年後,他在母親瑪麗·昂貝爾和肖蘇瓦醫生的幫助下實施了安樂死。這一事件曾引發激烈爭論,瑪麗與肖蘇瓦醫生最終被免予起訴。

例子二: 2003年8月,經波爾多聖阿斯蒂埃醫院外科醫生洛朗絲· 特拉穆瓦同意,護士尚塔爾·夏奈爾給65歲的癌症病人波萊特·德律埃注射了致命的鉀。德律埃是特拉穆瓦醫生之姐的婆婆。
原告律師說,給病人注射鉀一事沒有獲得病人親屬的一致同意。特拉穆瓦則辯解稱,病人向她提出了“安樂死”的要求,她作為主治醫師是在盡自己的責任。
夏奈爾的辯護律師認為,這兩名醫務工作者都應被無罪釋放。他說,已有約5萬人公開支持特拉穆瓦和夏奈爾。

從上麵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法國政府對如何實施“安樂死”,已一隻眼開,一隻眼閉,有鬆動的餘地。

 雖然這樣,但“安樂死”的爭論仍然不斷。近日,有二、三千名醫生和護士上街遊行,抗議有人著書提倡“安樂死”,要求政府不要放鬆“安爾死”政策。但是這兩天,又有2143名醫護人員聯合簽名,要求政府在一宗正在開審的控訴中,不要對執行“安樂死”的一名護士與醫生定罪。

近年在歐洲國家中,隻有荷蘭與比利時兩國批準“安樂死”。

荷蘭

荷蘭的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以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2001年4月10日於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並於2002年4月1日正式實行“安樂死”法。因此,荷蘭是目前全球第一個準許“安樂死”的國家。
荷蘭每年有4000人死於所謂“合法化死亡”。但是現在有許多老年人擔心他們在醫院會被醫生“殺死”。因此,老年人和病人移居到國外的情況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出現。現在的老年人越來越不相信為他們治病的醫生,甚至對他們自己的親屬也越來越不相信。他們單獨或結伴穿越邊境,逃往國外——主要是德國,以免受“安樂死”。

比利時

2002年9月23日,比利時議會通過“安樂死”法,隨即正式開始實行。醫生隻要嚴格按照實施“安樂死”的有關規定行事,將不會受到刑事追究。

2003年6月,比利時的法律製訂者們宣布了他們起草的一份有關該國安樂死補充法案的計劃,允許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輔助性自殺。因此,法律後來規定“安樂死”由18歲降低為16歲。

比利時對實行“安樂死”有非常嚴格的條件規定:提出“安樂死”申請的病人必須是成年人。在提出要求“安樂死”時,必須有清醒的意識能力,在沒有外界的壓力下,經過深思熟慮的反複考慮後,完全自願地提出書麵申請;申請“安樂死”的病人必須患有不治之症,經過長期醫療無效,無法承受肉體和精神上折磨。

                                          陳湃編寫  2007年3月13日於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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