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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竹,請幫幫忙~

(2007-10-21 23:05:05) 下一個
一個姐妹帶著孩子K1身份到了美國,但是去美後第二天,GG以單身太久不能適應婚姻生活為由告知不能結婚(其實是有個韓國女人攪在裏麵,在她到美的當晚到他家後爭吵然後打了她GG一巴掌,GG送韓國女人回去後第二天便提出分手)。根據K1簽證90天有效期的規定,她決定回國。但是她去美國之前,在和GG商量後已經把國內的房子以及社保都買了退了,回去一無所有。像她這樣的情況可不可以尋求法律幫助得到一次性支付,勝算有多大?另外,如果2者協商GG同意給她按月補償的話,要不要去公證或者應該注意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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