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英和周旋兒子的官司
周璿遺產案,這是發生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的一宗比較著名的案例。因被告黃宗英為演員、作家的身份和著名電影明星趙丹的遺孀,原告是中國早期電影著名女演員、民國時期一代歌後、“金嗓子”周璿之子而名重一時。案件從受理到終審曆時近四年。當事人的身份及背後的故事一直是當時人們茶餘飯後的談資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時,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黃宗英返還原告周偉錢款人民幣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黃宗英賠償原告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三萬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二角。
三、以上二項總計人民幣八萬五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在本判決生效時給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決執行時的利息損失以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為本金,按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原周璿戶同種類存款利息計算累加,由黃宗英賠償給周偉。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由黃宗英承擔。
二審:
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周璿遺產糾紛案。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確認周偉是周璿所生之子,有事實依據和合法有效的證明文書佐證;原審法院確認黃宗英的行為侵犯了周偉的財產所有權,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黃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璿生前撫養周民而墊付的生活費作為債權可予支持,應在周璿遺產中償還。關於黃宗英和洪雪珍以對周璿盡了義務為由,要求分得周璿遺產,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判決如下:
一、變更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86〕滬中民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主文第一、二、三項。
二、準予黃宗英從保管財產中扣除墊付周民六年生活費人民幣一萬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九分。
三、黃宗英返還周偉錢款人民幣四萬五千七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賠償周偉利息損失款人民幣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四角五分,兩項共計人民幣七萬二千四百二十六元三角,在判決後三十天內給付。
四、黃宗英、周民其他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審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黃宗英、周民共同承擔六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周偉承擔一百元。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從1989年9月立案後,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對上訴人的要求和一些有爭議的事實作了認真細致的調查,開庭審理了周璿遺產糾紛案,並作出了終審判決。這起曆時四年之久的為海內外廣為關注的案件有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