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丈夫指定妻子為第一繼承人,兒子為第二繼承人。 丈夫先去世,妻子10年後去世。妻子在去世前再立遺囑,將財產給娘家人,而不給兒子。丈夫遺囑(兒子為第二繼承人)這還有效嗎? 丈夫在立遺囑時,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