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美國持H1簽證的期間,去加拿大工作了3個月,沒有注銷在美國的簽證,後又得到了在美國的一個工作,於是又悄悄回到了美國繼續工作,也沒有再重新申請新的簽證,還是用以往的工作許可,請問這是否已經違反了美國的移民法還是什麽其他法律? 靜候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