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程序走完,警察通知12日去換鎖。
今天早上接到法庭傳真,明天開庭。
對方說去年10月搬家進來,房子需要修理:馬桶,玻璃門不能移動,車庫有發黴,蟑螂,水池漏水。
今年10月他簽約到期。不付房組理由是要我修理房子,事實上是說沒有工作,沒有錢,要過半個月再付。我沒同意,就送了3天通知。
請教:如果房子有這些問題,是不是就不可以趕走房客?
可是他從來沒有告訴我這些問題,
我還幫他修理過水龍頭,文章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