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點失去風度了。您既不是法律專家,也不在新疆生活,為啥法律解釋是您說了算?
第七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會同司法行政、民政、教育、宗教事務、文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團體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和法治教育。
第三十九條下列恐怖活動罪犯、極端主義罪犯由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分別進行教育改造、矯正: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被判處拘役的; (三)被判處管製、緩刑、裁定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
第四十條下列恐怖活動罪犯、極端主義罪犯由監獄、看守所單獨關押: (一)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犯罪組織中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罪行重大的; (二)服刑期間又犯罪或煽動、教唆其他罪犯違法犯罪的; (三)對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傾向的。
第四十一條對刑滿釋放前經評估仍有社會危險性的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罪犯,監獄、看守所應在該罪犯刑滿釋放前六個月內將危險性評估結果和安置教育建議報送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危險性評估結果後一個月內作出是否安置教育的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安置教育機構對需要解除安置教育的,應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送作出安置教育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恐怖活動、極端主義罪犯的教育改造過程和安置教育的決定、執行和解除實行監督,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者檢察建議。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以及相應場所的規劃、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教育改造、安置教育、法治教育、社區矯正等工作部門應當開展以法律法規、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現代文化、科學知識教育以及宗教正信引導、職業技能培訓等為內容的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