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話的“The Fifth”

來源: 2021-12-06 22:58:15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美國話的“The Fifth”,是口語化的口語化。隻有一個口語化是“Pleading the Fifth”或者“Taking the Fifth”。

什麽意思呢? “Fifth”是說美國憲法中的“第五修正案”,從標號就能知道,是很早的憲法修正案,於1791年通過(憲法是1789年通過的)。說的什麽事兒? 是“犯罪嫌疑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的一個修正案。而根據美國的法律,“犯罪嫌疑人”在沒被法律程序確定有罪之前,是“無罪者”,所以“犯罪嫌疑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也是每個普通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

“第五修正案”中有幾個條款,而說“Pleading the Fifth”的,是其中一條關於每個人有權利為了不“自我陷罪”而有的“不回答問題”的權利。別管是警察或是任何有執法權的機構與個體,都不能迫使“犯罪嫌疑人”回答會被“陷罪”的問題。被逼急了,“你”能說“ I am pleading the Fifth”。這樣,“犯罪嫌疑人”可以閉嘴不答,而“執法者”應該知道此時問了也白問(這也是“被壓央視認罪”的滑稽處之一,*_*)。

這其中還有一個小細節。如果任何“犯罪嫌疑人”因為怕“自我陷罪”而“Pleading the Fifth”,這個行為本身不可以是“犯罪證據”。不然,為了不“自我陷罪”而“Pleading the Fifth”成為“有罪證據”,那還怕什麽“自我陷罪”? 成為悖論。

因為所有美國的“居民”都受美國憲法保護,包括那些居住在美國但是熱情支持新疆的“高牆鐵絲網警樓XX營”的個體。一麵享受著美國的憲法保護,包括“The Fifth”,一麵為沒有任何權利的“營”中維族人的被剝奪叫好?

Life is not fair,這點本老漢也不得不接受。

前麵說的“執法機構”包括美國國會。比如國會常常舉行的“聽證會”,任何人被國會的聽證會“征召”,你必須去。但是,你可以不回答問題,如果你覺得你的回答有給自己“陷罪”的可能。

這個過程又有一個小細節。

不回答是所有問題都不回答。在同一個過程中,你不能先回答一個問題,解釋說我很“仁義禮智信”,然後說下一個問題我“Taking the Fifth”,那不成。“全”或“無”。

這在 Jessica Chastain 於2016年拍的電影“ Miss Sloane”中有很好的呈現:

先“仁義禮智信”了,就失去了“Taking the Fifth”的權利,*_*。

當然,這個電影中 Jessica Chastain 是“三突出主角”,she on purposely got taken in, then tricked the other guy right back,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