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是新畢業不久醫生。
她去一家診所打工, 個人總PRODUCTION的28%是她的COMMISSION, 是口頭協議, 但無書麵合同。一年來每次都按此支付。
但最後一次印度OWNER 起了壞心,拖欠$9800不付。
小額法庭法官開庭說:我太太必須提供書麵合同證明28%COMMISSION, 否則CASE就DISMISS,盡管我太太出具每次的PAYCHECK證明每次均按28% COMMISSION 支付。
請問諸位大俠法官說法是否合理?必須有合同才會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