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冒昧把這段條文譯成中文,看能不能幫助理解,不當之處請老貓斧正: “如果上級法院認定被告要求撤銷原小額法庭裁定的動議應予準許,上級法院可以在當事各方都到庭,並且在被告符合此條款先前所規定的要求的情況下,可以無需另擇開庭日期而直接庭審各方的訴求,也可由上級法院將此案件發回原小額法庭重審。” 當然最終以你電話聯係法庭問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