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點事,在網上沒找到答案,懇請各位給點線索。先謝了! 朋友是加拿大人, 想搬到美國來住,因為丈夫在美國工作。加拿大公司想請她以Contractor的身份繼續工作。 請問這樣可以嗎? 網上最靠譜的說法是根據NAFTA 8 CFR 214.2(b)(4)(i)(G), 她可以以visitor 身份進入美國,因為她的收入來源不是美國,所以她可以工作。但長期這樣做可以嗎? 這種事找誰問呢?有律師或會計師推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