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年是擴大自留地的份額比例

來源: 2019-09-09 20:39:44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每戶使用的自留地的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自留地一般占生產隊耕地麵積的百分之五到七。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委《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濟的報告》的通知中指出:“不搞包產到戶的地方,可以因地製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兩者麵積的最大限額,可達生產隊耕地總麵積的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