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大過合同還是合同大過愛情

來源: 2019-01-16 08:29:18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有三個案例:

1 男女雙方都是離婚各自都有和前任生養的小孩。男方大女方10歲以上,女方和男方結婚的時候大概四十歲左右。

由於男方家產比較豐厚,所以提出簽婚姻合同。女方考慮到在外國的紙張和居留的問題同意男方提議。

婚後男方負責家裏日常開銷,給女方每個月500歐元的零花錢。婚後一開始女方屢有抱怨,不過目前婚姻還在持續。

2 男女都是未婚,沒有小孩。先是同居關係,在同居期間一起購買了房產。

房產按照男女各自投資金額寫得十分清楚。男方80%的擁有權,女方是20%。

男方是高管,工資高過女方。同居四年以後,現在二人商議結婚。

但是男方提出簽署婚前合同,女方雖然不願但是因為歲數超過中年了所以最後還是同意。

3 章子怡和美國男友分手也是因為婚姻合同的事情。

有感於現在愛情是愛情,房子是房子,人們到底需要不需要一份帶合同的愛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