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問題, 除非不得已, 最好不要讓警方或律師攙和. 東西方文化差異, 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在美國, 見過一些從國內來的夫婦, 為一點小事吵架, 就叫警察. 等警察到的時候, 傻啦, 後悔的也不少. 由於東西方文化差異, 會給你們帶來很多麻煩. 國人一向認為, 清官難斷家務事, 而且主觀上是"勸和不勸散". 西方人處理起來, 可能就大不同了. 一點屁大的事, 訴個家庭虐待,家庭暴力罪,關上一兩天, 再上法庭, 也不少見. 你們就跟著折騰吧. 所以, 家庭小事糾紛, 最好別叫警察. 律師再攙和進來, 那就更熱鬧了. 他們是小事化大, 律師是"吃完原告吃被告", 把你們倆的錢折騰沒了了事. 都是實話, 見的多了, 給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