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氣了,今天生日警察一次給我開了5張罰單
晚上11:30去接參加同學生日party的孩子,離家有十分鍾路,差點兒到達時有個stop sign,可能沒停穩,後邊來個警察說我在1個邁以外的紅燈右轉了,我說那個燈寫著yield to pedestrian 後就可紅燈右轉,他說我沒向左看就轉了,我心想他在我後麵黑天半夜的不可能看見我是否左看,實際上我看了。然後他回車上開了5張罰單,一個stop sign 沒停,一個保險過期,我把保險公司證明我有保險的信複印和罰單一起寄給court就可以吧。第三張說我的plate not distinctive, 我的車才開一年多,車牌沒不清楚,我打算明天白天拍個照連罰單一起寄走,plea not guilty.第四張disobeyed traffic control device,我已經有了stop sign罰單了,不知道這是為什麽,第五張improper no signal,他說我可以紅燈右轉但沒看左邊的那個路口沒打燈,這條路我天天走兩遍很熟悉了,不可能不打燈,已經成為習慣了,我覺得這個白人就是故意找茬的。我想承認stop sign沒停那張,其餘的plea not guilty, 那麽這幾張罰單是分別寄還是在同一信封裏寄?會不會幾張罰單不在同一天開庭?我八月中要回國三周,萬一那時開庭怎麽辦?有什麽好建議幫我打贏罰單嗎?這生日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