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09 的排期, 失業一年半, 收到evl後一個月找到份工作,已經上班。 請教回複rfe的注意事項
失業整整一年半。收到evl後找到一小公司的工作。 由於工作開始時間還在rfe後,才開始工作四天。 有點擔心vo會不會下一步要求前一段時間的employment。 琢磨job letter上可不可以不寫starting date,不過rfe letter明確說明要有starting date,所以犯愁。 失業期間ead沒有gap。 請教這種情況vo會關心我失業太久嗎?除了job letter, 提供點別的什麽材料好,我想提供ead的複印件表示我在失業期間身份是合法的。
請各位大師先進同道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