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運動。
我覺得當年設定陪審團製度以及很多法律條款,比如雙重危境,都是避免政府在訴訟過程中“以勢壓人”,把審判權交給老百姓。後麵不斷出現問題,也不斷修正法律條款,甚至是憲法。
這種製度和上訴製度配合在一起,還是比較嚴謹有效的。但你提到的流程和成本的確也是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