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放了一個貼, 沒人回. 我歸納一下, 重新把我的問題提出來: 一份文件, 在美國, 去銀行公證, 隻是證明當事人的確是他本人, 並的確來在公證員麵前簽了字. 所以如果不去考虜文件本身的內容寫得如何, 隻講文件是否合法, 應該是合法的, 和lawyer 寫的 同樣合法. (當然lawyer 寫的本身要合法得多,這裏不談這個),我的理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