讚廣姐人美心善。樓上“老子”的考慮從法律層麵是對的。我覺得“無條件信任/寫字據”等都不如修改遺囑可靠。
美國雖然沒有“父債子還”,但債務要先在遺產中被扣除的。如果某人有100萬賬麵遺產,但有30萬債務,繼承人隻能拿到70萬。
你們既然財務分開,你的擔保確實可能影響到你的女兒。雖然這是極小概率事件,我們誰也不希望發生。
我覺得最簡單的方法是你和先生修改一下遺囑,加一條說明有任何意外你先生幫老大還貸款。等老大日後有能力自己還錢了,把你們的名字從貸款裏撤掉,你們再把遺囑改回來。
遺囑本來就是要不斷更新的,一份文件而已,不麻煩也不存在傷和氣的問題。
對不起啊,倒時差,頭都是暈的,說話可能不中聽。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