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分地主成分的有關規定

來源: 2025-09-14 08:15:04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以前聽父輩說過,五零年代土改時劃分成分,定地主的一個最重要的依據是其自己不勞動,主要靠收租(剝削)為生。昨晚查訪了曆史文檔,找到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其中關於地主(及二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其它成份兼地主等)成份的規定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

(一九五零年八月四日政務院第四十四次政務會議通過)

甲、怎樣分析農村階級

  一、地主

  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或隻有附帶的勞動,而靠剝削爲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剝削農民,此外或兼放債、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方式。管公堂及收學租也是地租剝削一類。

  有些地主雖已破產了,但破產之後有勞動力仍不勞動,而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者,仍然算是地主。

  軍閥、官僚、土豪、劣紳是地主階級的政治代表,是地主中特別兇惡者(富農中亦常有小的土豪、劣紳)。幫助地主收租管家,依靠地主剝削農民爲主要生活來源,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一些人,應與地主一例看待。

  (政務院補充決定)

  (一)向地主租入大量土地,自己不勞動,轉租於他人,收取地租,其生活狀況超過普通中農的人,稱爲二地主。二地主應以地主一例看待。其自己勞動耕種一部份土地者,應與富農一例看待。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應依其職業決定其成份,或稱爲小土地出租者,不得以地主論。其土地應按土地改革法第五條處理。

  (三)有其他職業收入,但同時佔有幷出租大量農業土地,達到當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上者,應依其主要收入決定其成份,稱爲其他成份兼地主,或地主兼其他成分。其直接用於其他職業的土地和財產,不得沒收。

  (四)各地地主每戶所有土地平均數,以一個或幾個縣爲單位計算,由各專區或縣人民政府提出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