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國人已經隻有名沒有字了。在過去寫信的時候,人們稱呼對方和自己署名是用名還是字呢?在信封上是寫一個人的姓+名還是姓+字?
我對徽商書信的研究中發現:一律用字,不用名。信封上也寫的是姓+字。甚至母親給兒子寫信(是請小學老師代筆)也是字+”吾兒“。唯一的例外是親兄弟之間的書信內的稱呼,名+吾弟,落款是胞兄+名。但是信封上仍然是姓+字。
這是個人習慣還是一般的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