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訴訟有個程序要求原告和被告雙方都要找一個醫學專家寫個專家意見,以供法官在庭審時參考,幫助法官確定哪一方有過錯。
法律規則要求專家的意見要 fair, objective and impartial.
但是在實際過程中,原告請的專家寫的意見是有利於原告;被告請的專家寫的意見是有利於被告。就像吵架一樣,各說各有理,都說自己的一方沒過錯,都是對方的過錯。
我的問題是專家的意見有什麽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