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把對方律師遞交給法庭的文件複印件又看了一遍,實在氣得不行。 把我貶得一無是處,說我不能帶小孩。財產分割要favor女方,贍養費要一次付清。 更可氣的是最後說要求法庭不允許我進入女方和小孩的生活範圍,不允許聯係 騷擾他們,否則任何警察都可以當場逮捕我,並於當日立即送交法庭。看完吐血。 他們憑什麽這麽糟蹋人? 還是律師信都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