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探討一下,拿工資的人,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時間分配為什麽要考慮這麽複雜?
我以為,耽誤的那段時期的工資,就是需要的賠償。我甚至覺得,如果老板照樣付我工資,我都不需要這個賠償。
為什麽還需要考慮那段時期耽誤的事情,然後由事情大小再取決不同的金額呢?
比如我上班,一般包括開會讀文件寫報告培訓設計寫程回複Email上廁所吃飯,偶爾還上上文學城,要賠就都賠了。你這個思路,好像我還應該考慮賠償中,開會的價值大於回複Email的價值,如果正好那時間,calendar上麵好多會議,那就得多賠些。
律師也是這麽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