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的意思是既然前案認定公司和個人是兩個實體,後麵的案子又說公司是alter ego,這中間有矛盾的地方。
來源:
千裏一盞燈
於
2018-12-20 06:51:12
[
博客
] [
舊帖
] [
給我悄悄話
] 本文已被閱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