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基本法律問題:輸方擔負贏方律師費
我想請教一下,在加州這是by default一定的嗎?
具體程序是什麽?
是在提出訴訟時,就提出, 比如賠償實際損失$10K+律師費5K,
還是告贏了以後,再向法庭提出要求讓被告擔負律師費。
我問了幾個律師,答案不太一樣,但似乎都不太想讓被告擔負律師費用,即使打贏。
我的猜想是律師怕麻煩,從我這裏拿律師費比跟被告要省事。
不知是不是這樣?
還有,如果被告輸了但據不負律師費,法庭還會管嗎?
還是得接著找別的途徑把錢拿回來,比如再告,collection company, etc.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