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被傳喚出任陪審員的通知。
本人成年後才移民,雖然移民後工作多年,但平時很少看英文報紙,聽新聞,感覺英文能力不夠好,怕不能理解法律用語。
目前我縣是用“Respond to your jury summons”的應用程序來response, 自我評估中有一項是語言能力。
可否自我認定“語言能力不夠”從而認定自己 “not legally qualified", 然後拒絕?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