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
您現在所麵對的問題是非常的麻煩,因為 Guardianship ,隻是給予你一個法律上的監護的權力,(一般是由生父、母授權),而不是真正的 physical custody,所以最終必須由生母與生父來處理延長或是解除這個授權。當然另外一種情況是當生父母都無法及時履行實際監護權 (physical custody)時,第三方可以經由法律程序獲得法院授權暫時監管被監護人的一切有關法律上的事物,您的情況就是如此。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生母沒有在美國可以合法居留的權力,那麼這個時候,要回孩子就有其道理,因為如果孩子是出生在美國,屬於美國公民,現在生母要回孩子,可以帶回中國,日後孩子年滿 21 時,可以替生母辦理移民歸化。(IR5 visa),如果生母現在是黑在美國的無證移民,那麼 IR5 將是最保險的護身符。
回到你現在的問題,你們最佳的處理方式是在俄州直接找律師開始辦理申請領養這兩個孩子的程序,原因是生母在出生之後遺棄這對雙胞胎,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這應該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但是生母有可能會與你們打監護權的官司,然而因為你們已經從孩子出生之後就照顧他們,法官給予你們監護權的機會比較大。
如果你們不想這麼做,就讓生母帶回,但是你們應該在這邊找律師,起草讓對方放棄授權協議的文件,(termination of guardianship)經由法院認證同意之後,列入正式法律紀錄,這樣,這對雙胞胎從此與你們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