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各位回複的理解:公眾人物+公開資料可獲取的信息,就OK。澳大利亞有對應的法律,但最多也就是要求撤下或修改。關於“公眾人物”的定義,各位沒有解釋,個人推測:應該有模糊的灰色地帶,即法律上有爭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