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

來源: 2018-06-25 06:35:35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樓主的問題是他假設原來的NDA隨著公司所有權的變更自動失效,所以他不再受NDA的約束,這個是錯誤的。"

- 嚴重同意,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極其錯誤的。

- 不過LZ沒有說明前因後果,不知道是他誤認為如此就去違約了,還是由於其它原因B借機訴訟,也不知道B指控他在B兼並A之前還是之後違約的。

 

"因為B 現在自動成為原NDA的雇主方。"

-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be assigned by Charity A or George Q. Che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NDA上這一句非常關鍵,也是LZ最關心的事。雖然有其它辯護策略,但是如果能從這一點上突破對LZ最為有利。不同意"這個assign.....隻是管有關這個NDA本身如果需要變更,需要雙方重新約定." 這個assign主要指轉換簽約人身份。

- Charity B 或許會如你所言力求證明此句的意思不包括NDA失效。第二方案是證明Charity B 兼並 Charity A 不存在 assign 的過程,即如你所言Charity A 之前的一切協議自動由 Charity B 頂替 (甚至兼並時有專門條款)。

 

所以無論是否有具體多少損失(說實話IP issue 很多時候很難有具體的金錢估計),隻要對方掌握違約的事實,就可以提起訴訟。

- 其實不管對方掌握不掌握違約的事實,  都可以提起訴訟, 但是具體損失的程度以及違約的情節與目的還是對LZ辯護的成敗幾率有很大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