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原來的條款給了賣家無限的權利, 就是你說的,無論報告結果怎樣,都要賣家同意。
俺建議的寫法,把賣家的權利現在就協商好了,到時候隻看錢數。
你的思路大概和一般人不同。現在你弄的這個條款,明明賣家到時候還可以反對,你怎麽會認為第三方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