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法庭下令房客離開的最後期限

來源: 2016-05-17 14:21:41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我在芝加哥, 上個月上法庭,驅逐房客。經過雙方在庭內協商,我免除了訪客所欠的2個月房租,房客同意5月20日搬出我的房子,法官同意雙方的協商結果,並在"order for possession" 上蓋章, 整個case就 sealed了。

       目前距離20日還有3天,這個房客是一個很有經驗的賴租客。想請教一下各位有法律經驗的朋友,如果這個房客20日還不搬走的話,有如下問題請教:

           1) 我需要留什麽證據,日後呈送法官,證明他20日之後還沒有搬走嗎? 比如roommates的證詞,因為我怕房客抵賴。

           2) 20號之後,我可以換鎖嗎?

           3) 20號之後,我該去法庭申請把案子重新 “unsealed" 嗎, 還是要去sheriff那裏去申請強行驅逐?(sheriff一般要過2個月才會來)。

         我至今沒有找律師,完全自己一個人take care. 對方有律師。 所以,我想請有經驗且好心的朋友給點建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