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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2013-12-28 22:00:20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很抱歉,不過您所所舉的稅務的問題應該與這個情況無關,因為一般的情況,當屋主售屋時,應該是歸還押金給房客(特別是許多州有規定要求押金需要專門的銀行帳戶,就是防止帳目不清的問題,因為歸還時需要本利一起歸還)或是將這個帳戶轉移給下一任屋主,之所以這麼做為的嘔是使租戶的權益得以充分保障,特別是在樓主的情況,因為原屋主沒有歸還押金給對方,同時樓主在購屋時可能也沒有實際確定這間房屋沒有任何租戶,所以並未要求賣方將已收的押金轉移給予買方,所以真正地的問題是一旦房屋過戶,買方自動承接所有責任,因此也就是說,同時包括這個押金的部份,至於您提稅捐的問題,事實上因為稅務一般是跟個人有關而不是直接跟物產本身有關,所以這是為什麼國稅單位找您要錢,因此老貓的看法是認為您所提出的並不適用這個問題.
 
這是一個參考資料

http://homeguides.sfgate.com/happens-landlord-sells-house-during-rental-contract-period-8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