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一個信托1,在夫妻一方百年後,把一半資產放到信托2裏麵,給子女慢慢distribute。這樣的信托1是living trust嗎?之後那個慢慢distribute的信托2是irrevocable trust嗎?這是tax是按遺產稅算嗎?
如果沒有前麵的信托1,如果意外發生,還可以做這個後麵的信托2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