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知道的在馬州交通庭處理類似問題不成文的慣例.

來源: 2015-11-12 09:45:56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理由是因為這種情況,表示你至少有一個車身的空間,如果在正常的情況,在 local line (速限不超過 40 邁)的情況下應該有足夠的空間與時間減速到不至於碰撞,如果出事,代表後車沒有真正警覺到,同時速度有可能超過 40...

一般一種出事的情況是對方以為你會減速讓他,但是你認為他應該等你通過再進入,所以這種"鬥牛"的情況,一般保險公司會考慮讓雙方平均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