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進屋,盜走首飾和金製擺件。保險公司是“AAA” 除外房屋,個人財產保了10萬刀。章程上有首飾最高賠2500刀一條,現金最高賠200刀。我們認為金製擺件應為個人財產,可保險公司說是應歸為現金。 值1萬刀的東西隻肯賠200刀。然後因為理賠了所以保險費每年得漲200刀。 請各位大俠支支招,有無什麽辦法跟他們論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