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以美國公民配偶途徑申請入籍,需要在過去的3年內起碼18個月在美國,請問這3年的時間段是以麵試那個時間點往前倒推3年,還是以提交申請那個時間點往前倒推3年?
提交申請之後是否可以離境,申請後到麵試前這段時間,需要符合哪些居留條件嗎?
另一個問題,申請回美證,打完指紋就可以離境嗎,在拿到回美證之前需要符合哪些居留條件,兩年有效期是從什麽時候開始算?持回美證後,又需要符合哪些居留條件呢?
感謝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