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13258/200702/1675.html
"在1995年的一個案例中,移民法庭對被撫養人的親生父母的移民做了進一步的規定。根據該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被申請人的親生父母即兄弟姐妹仍可申請移民:
1、被收養人並非通過收養關係移民美國; 2、收養關係已經正式結束; 3、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正式恢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