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關於485 RFE

來源: 2019-04-01 08:02:20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8老師您好!我2017年2月遞交485後,在2018年4月收到過REF,要求提供J表。我辦的是EB1A,我提交了一份當時的job offer. 2019年2月份我的485排期終於到了,卻再次收到RFE。要求我提供的evidence中有一項是讓我說明為什麽當時J表顯示我的工作地點是加州,而我的居住地表明我一直在德州。我是因為當時經過再三考慮,沒有接受加州的工作,而是搬到德州,進行一係列的考察,最後決定定居德州,並開公司。

我的問題是,EB1A是允許這樣工作變化的吧?相關的法律條文可以去哪裏查呢?

叩謝8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