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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移民局網站,申請公民,需要過去5年內在美居住30個月以上(這個條件已經滿足)及不能離境超過6個月,請問這個6個月是怎樣計算的。我能設想的6個月計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 沒有一次連續離境超過6個月(比如離境5個月後回美國兩天再離境5個月)-This one is the requirement.
2. 任何一年(calendar year,從1月1號到12月31號)內累計的總的離境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3. 從申請之日開始倒推的5 個年份(2013.3.1-2014.3.1,2014.3.1-2015.3.1,2015.3.1-2016.3.1, 2016.3.1-2017.3.1, 2017.3.1-2018.3.1),每個年份內累計的總的離境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4. 從2013.3.1-2018.3.1期間內,任何365天內累計的總的離境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
請問8老師及各位老師,移民局是按什麽方式來計算不能離境超過6個月的要求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