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有權簽發﹐而要把案子管轄權弄到移民法官那裡﹐首先要被移民局納入遞解出境程序﹐有一定風險。 通常除非是已經沒有任何其它出路了(如已經在美國踰期超過一年﹐離境後將受十年不準入境限製)﹐否則通常不鼓勵用這種辦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