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你配合幫我弄到綠卡,我不分你的錢”。然後倆人咬破手指簽字畫押? 這文件往移民局一送,不判個共同欺騙政府才怪呢。
再說了,即使協議隻是不分錢,不提綠卡的事兒。萬一將來一方上訴,說當初受了男方綠卡的要脅,被迫簽下不平等條約,這事兒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