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不能因為生了一個公民而獲得居留權,而孩子因為沒有人在本地監護,也必須跟母親一起回去。
十八年後。。。有能力的孩子,可以辦親屬團聚,但手續也要辦個三、五年。。。希望那時候黃花菜還沒涼。
總之,寄望於孩子是太遙遠的事情。她自己要想其它辦法,比如嫁有身份的人;找有身份的工作;移民到加拿大或澳洲(相對容易些)然後再兜回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