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兩個關於公證的問題: 1. I-130子女(也就是申請人)的出生公證:以前出國時的公證已經十多年了,據說現在的公證都是4頁了,以前的公證處都是2頁的,是需要重新辦一個出生公證嗎? 2. 公證書的簽發處對於公證處級別有要求嗎?比如說一定要直轄市的市級公證處的,區級公證處的可以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