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庭驅逐之調解員篇: 三上法庭
上周四我收到房客發來的一封平信,打開一看,原來他們周二去了法庭,申請了motion to appear in court。就是要求重新審這個案子,我暈,原來還有這一手。我馬上打電話給縣法庭,詢問這個和我申請的收房有什麽衝突嗎?得到的回答是一碼是一碼,提請重審不會製止收房,我更暈了,要是先收房了,還有必要重審嗎?生米都成熟飯了。但是重審安排在這周二,剛好比收房早一天,奶奶的,要是安排在同一天我還得有分身術,同時出現在法庭和收房兩處。實在搞不懂這個程序。另外,我簡單讀了法條,說發通知要有送達的證據registered return receipt or certified return receipt mail。房客就發了個平信,按道理他們無法證明這個重審的通知最終發送到我這裏。但是我已經給法庭打了電話,就算是自己承認收到通知了。
花了點兒時間整理了一下從一月份以來的所有應付款項和已付款項,估計房客肯定不會按時付四月份的房租了,欠租外加欠費總共$4740。
周二上庭,房客也來了。這一次法官是遠程辦公,前麵放了個大屏幕,zoom meeting。我和房客分別宣誓說所陳述的都是事實,然後法官看了一下記錄,問房客有沒有按照一月份由調解員上交的付款計劃支付,房客說他支付了房租。然後輪到我發言。我說三月份的房租還沒完全交齊,四月份的房租也沒交。而且late fee本來應該二月底,三月底各支付$500,房客完全沒有交。法官又問房客是不是late fee沒交,他隻好說是沒有交。法官問他下一步的打算,他回答說正在搬家。法官問我打算怎麽辦,我說已經安排了witt of possession,而且我不明白為什麽房客還可以要求重審,這時候法官才說,這種驅逐案件的申訴期是十天,早都過了。法官對房客說現在隻能維持原判。不管是按照法條還是按照事實,房客都應該自動走人或者等著被趕走。由於處理這個申訴請求的工作人員受理了這個本來不應該受理的請求,白白浪費了我三個小時的時間。而且這個申請還是用平信通知我的,簡直是兒戲,因為房客無法提供證據說這個通知已經發出了,而萬一我沒收到這封信,那麽我就沒有出庭,案子就全憑房客的口供。雖然這裏的漏洞明顯,但是我如果不知情不出庭,房客完全有可能把這個鐵案給翻過來。我對於這個縣法院的流程和工作態度實在感到害怕,雷太多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