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對的。但繼承法也有模糊空間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按第三章,父母遺囑可以將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比如兒子)繼承。
但這一點又明顯是和第二章相矛盾的 (兒子女兒平等)。
所以,即使遺囑中女兒沒有任何份額,女兒也是可以去打官司的。我覺得,贏麵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