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婿隻有對夫妻共同財產有發言權。 現在老人遺產,在繼承以前,房產證存折都是老人的名字,夫婿沒有發言權。如果女兒想放棄,就放棄。 中國婚姻法下,不管死者是否有遺孀,死者的財產(往往是夫妻財產的一半)要被父母子女遺孀平分。這個規則極大傷害遺孀的利益,我認為是惡法。